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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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多論》無衣鉢得戒等。捨有求無,如受日用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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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求聽,取《十誦》二七夜等,則是捨《四分》之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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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本部之無也。捐,亦訓棄;如棄本宗重犯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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夷,而用《十誦》再犯但吉;又如棄《四分》五錢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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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,而用《十誦》八十;又如棄《四分》疑心輕,取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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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疑犯重之類;彼此互望,則有是非。上三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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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舉三失,不出緩急有無輕重。任愚懷取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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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通該上三也。此下,彰過。失學任意,動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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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,故云自貽等;獲罪可慚,故云負愧。當下,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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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指鈔序,即第三門約教判處意也。四中。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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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預法,即創入道者。隨入一部,即初受也。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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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等者,令依宗也。則明此篇之來,不唯對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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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異之殊,抑被他宗納體之者。五皆,上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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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示廣。通指諸律,更兼眾論;條流之繁,則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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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矣。難反,言其不可窮也。下二句顯要。即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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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門也。標列中。第四明受日淨地,受日,則《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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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三品為狹;《十誦》三十九夜,《僧祇》事訖為寬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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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可二宗但有二法為狹,本宗三位為寬;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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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,則《四分》用廢教為寬,他宗制斷為狹。釋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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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文《僧祇》,初明受戒。和尚在外者,彼以羯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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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牒,同所為故。次明懺捨,初標示。以下,釋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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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。自不足者,為僧所量故。還財得足者,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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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為故。同自恣者,《四分》:邊受二白,自恣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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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,是五人法;《僧祇》,更加諸尼薩耆;計論用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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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白召自恣法,是本五人;對和捨墮法,是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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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五人;以戒師懺主,為僧所量,即所為人,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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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用故,餘如《業疏》。《四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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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斥古,初出彼計。四僧不言者,謂不言除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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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中,四人但除三法,受戒自恣出罪故。若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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