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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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所歸,為破貪結,善巧之旨,其在茲乎!第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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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多少中,初文。若據諸律重作,或以布通縵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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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兩衣縫合;今準《感通傳》,天人示法,逐相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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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彼敘天人問云:大衣重作,師比行之。然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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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下乃有三重,豈得然耶?即問其所作。便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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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衣以示之。此葉相者,表於稻田之塍壃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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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割截衣段,就裏刺之,去葉󰎣麥已後。此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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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內表田,葉上表渠相,豈不然耶!今則通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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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縵,一非割截,二又多重。既非本制,非無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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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之失。問:下引《多論》,摘分持行,豈非多衣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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沓邪?答:祖師爾前並依論作,垂終感聖,方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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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之。故此傳文,決了三藏不明之事;如坐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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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增安左臂等,世並行之,何獨疑此。縱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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縵,準論應得,但非截多重之難,無以通之。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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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衣單作,加受成否?疏云:得成受持,著用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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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。相參中,唯大衣可說,餘非所論。初引論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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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。餘下,引律顯制。以新衣止得二重,今多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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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,故有犯長也。三中。糞掃棄物,不限多重。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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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中,初明急緣開許。謂衣厚重,不可持行。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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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謂拆開也。若下,次明死後所屬。論出二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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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界內者,即留寄處分之;賞看病者,索往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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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與之。八中,初科。律中,上二衣,本要割截;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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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揲葉,下衣復得襵葉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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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《僧祇》勸助。恐犯缺衣,故須急竟。續引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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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。在聖尚爾,況餘人乎!今時多用女工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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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章服儀》云:今有不肖之夫,倩纏嗜好。自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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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縷,動必資人。但論刺作之纖媚,不計功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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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高下。或有雇縫之直,倍於衣財。履歷孀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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譏過斯負。通觀誠教,衣唯自縫;今則反之,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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