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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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中,出入二事,亦同上說;文中,初遮非法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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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出入,先求後脫,後制重著抽挽。應下,示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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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帶紐行者,準似鈎紐,不綴衣上,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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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西土如何用之。四中。謂五條身著,七條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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床上,大衣作枕,故云臥七條中。今恐損污,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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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五條臥坐具上;七條大衣,襵揲頭所。云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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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重重者,應云:不著祇支,不得著安陀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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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注云重著,亦觀時緣,非謂常爾。六中,《五分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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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明反著,初緣起。世尊下,立制。若出下,開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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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衣下,後明倒著。《四分》,大同。故略不引。七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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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《經》示褊袒通肩之意。律中,佛上座前方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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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驗餘時通披。經中未詳何經,謂對佛僧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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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敬故。八中,初明遇難暫開不著。準知無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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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暫離身。彼有四事,到彼國不著,如文所列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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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略去標數耳。若下,制敬護。九中。不禮皆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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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別,不約對僧。注出所以。敬處尊者,即指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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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。恐彼不知,故須陳意;應云:某甲身著大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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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設禮。十中。初明著時或對佛僧,不得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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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;理應側身,要須屏處。口銜手奮,恐污損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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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毘柰耶》中注云象鼻,即犯眾學不齊整戒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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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顯然,今皆垂肘,豈知步步越儀犯吉。今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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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感通傳》,天人所示,凡經四制。世多迷執,略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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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之。彼云:元佛初度五人,爰及迦葉兄弟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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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袈裟左臂,坐具在袈裟下;西土王臣,皆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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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㲲,搭左肩上,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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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徒侶漸多,年少比丘儀容端美,入城乞食,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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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女愛,由是制衣角在肩後;為風飄,聽以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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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壇鎮之。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,袈裟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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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可貴,有大威靈,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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