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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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總顯相,後逐行別明;一一行中,竝先示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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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明受,三顯德,四辨失,故云次第詳悉等。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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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引示,彼云:云何受乞食,若受他請,則妨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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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;我從今日斷受他請,受乞食法。云何功德?依心所願,進止自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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銷除懈怠,斷滅憍慢;若受他請,是失乞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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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餘行竝爾,具見第二,須者尋看。四中。雜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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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蘭若中所須之事。初中,《四分》,前明備所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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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見下,次明待同學;又三,初迎接。令其下,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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濯。便授下,與食。有餘下,三明食已法。與人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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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匃者。非人,即施鬼神禽畜等。淨地水中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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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人畜;留置淨處,擬後施故。有賊下,四明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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賊法。制知時節,防賊難故。下引《十誦》。文證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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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。星經,即陰陽書。下指《四分》,即留食等。二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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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以木鑽鑽木,則有火出。火珠,即水精珠,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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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照之,用艾引火;恐同出術,故開屏用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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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前明頭陀,是今所用;後讀誦等,因之而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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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等人放免差次,加分與物;皆謂推尊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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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,誘進後人故也。四中。《五分》受請犯吉,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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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乞食為言;餘之十一,例皆違犯。準《解脫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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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。糞掃衣,受居士施衣即失;但三衣,畜長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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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失;乞食,受請即失;不作餘食法,作則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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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;一摶食,再食則失;蘭若,聚落住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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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;塚間,餘勝處坐即失;樹下,屋舍住即失;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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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,覆處即失;隨坐,貪樂處坐即失;常坐,寢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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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失;不捨而違,例皆犯吉。不能令捨者,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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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我從今日捨乞食等。則知此十二行,竝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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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法受行;不能,須捨;不受,不成;不捨,違犯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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