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386a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386a01

他,為周三升三合,即唐一升強,總計唐升四

T1805.003.0386a01
0386a02

升已上為下品量。故註引《僧祇》合之。應知彼

T1805.003.0386a02
0386a03

律四升,即據下品鉢他羅;他與多,音之轉耳。

T1805.003.0386a03
0386a04

《僧祇》在宋朝翻,尺斗並依元魏,大同唐朝,故

T1805.003.0386a04
0386a05

用四升為下鉢也。次引《婆論》會同《四分》,文為

T1805.003.0386a05
0386a06

五段,初標示。論師即彼論自指。謂下,二定鉢

T1805.003.0386a06
0386a07

他量。釜飯謂釜中󱋾熟者。時人下三合鉢量。

T1805.003.0386a07
0386a08

餘可食者,謂蔬菜等。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。

T1805.003.0386a08
0386a09

一鉢他,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。四鉢

T1805.003.0386a09
0386a10

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;餘半鉢他,計三

T1805.003.0386a10
0386a11

升三合強;共成三斗。律師下,四引異

T1805.003.0386a11
0386a12

議。中下例餘二品,斗半為下品,即今五升,

T1805.003.0386a12
0386a13

中間為中品。見下,五引證。此文欲明親承

T1805.003.0386a13
0386a14

古式,則前定品量,有所準據矣。後引《母論》證

T1805.003.0386a14
0386a15

上,可知。三中,初指定教量。律下,別斥非法又

T1805.003.0386a15
0386a16

二,初遮妄執,前引彼所據。《業疏》云:有人言

T1805.003.0386a16
0386a17

律制量腹而食,何定量也?隨得成受,未必依

T1805.003.0386a17
0386a18

論。此不標古,直爾遮之。言下,正斥。上句是縱,

T1805.003.0386a18
0386a19

下句是奪。世下,次斥執小鉢。號非法者,違教

T1805.003.0386a19
0386a20

量故,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。加受中二,前引

T1805.003.0386a20
0386a21

《十誦》,對首法。言應量者,明合法也;體色少濫,

T1805.003.0386a21
0386a22

品量多乖,故特標之。或可量即教量,通目三

T1805.003.0386a22
0386a23

種;並須應法,方得受持。言常用者,示受意也;

T1805.003.0386a23
0386a24

衣常披著,鉢用有時;故加此語,憶持不忘。《善

T1805.003.0386a24
0386a25

見》下,次引心念法。文準上者,但除初句對告之

T1805.003.0386a25
0386a26

言。《僧祇》下,示轉易。謂畜二鉢,無人說淨;故十

T1805.003.0386a26
0386a27

日內互易受捨,則不犯長,文如〈二衣〉中。六中,

T1805.003.0386a27
0386a28

初科,前明失受分齊。屑,先結反。若下,次明加

T1805.003.0386a28
0386a29

法不成。次科,初明未度價。主言不言,並判不

T1805.003.0386a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