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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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不周中,《四分》,前約籬障二合,以明三相。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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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板壁等物。半有者,二方障也。多無者,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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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也。都無,如文釋也。非下,示開意。注中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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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立者,謂寺雖不周,而厨有院者。垣牆下,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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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餘相。總上六種,各有三相;疏云約文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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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,則十八處是也。注中遮疑。恐謂四面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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牆,可為周匝;餘物相參,便謂不周,故得或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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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檀越淨三種:初食是他物,處是己有。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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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主寄食僧界,隨用施僧也。食具即所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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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物。二處是他物,食具己有。如文自顯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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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是者。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。結斥中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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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示。今下,斥非。疏云:若道寺是俗有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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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他淨;一切僧坊,俱非道有;於中盜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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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俗推繩,乃至佛法咸無福也。財物無主,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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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成主;何得仍舊為檀越淨。十下,引證。初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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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證屬主者成淨。比丘上場,謂場在僧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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貯米在中。次引《僧祇》證屬僧不成淨。觀斯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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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,足顯非法。處分中。《四分》、《五分》可解。《僧祇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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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中,顯示部別,令依本宗。疏云以初成故,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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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經宿;壅結未多,隨人處分也。《善見》,初句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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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。初下,示法;前明未成。餘者亦爾,謂餘柱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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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三說。後明已成。白二淨中,須結為二,初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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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。伽藍者,簡處非他物也。院周匝者,簡不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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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不問久近,簡處分也。除比丘者,結已不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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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住也。《毘尼》下,引證。準知無淨地處,不合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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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也。結法中,初文。疏云:以道寄清修,食緣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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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;俗中節士,尚遠庖厨;況出世人,奄蒙庸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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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不可也。制在邊鄙,又居幽靜,意可知也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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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但云伽藍,恐謂通於自然,故注簡之。《五分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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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總示兩開。若下,別示通法。注中,初明所除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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