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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與,強取犯墮。故云自他俱犯也。《僧祇》索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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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有比丘死,餘人來索;事客同濫,故制觀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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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輕重中,初科為二,初正判;不下,遮非。初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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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明據體。受隨相應故。後約隨處。現僧同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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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遮非中,初遮其妄情。實下,示其濫用。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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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所引,《四分》衣鉢等外,多判入重;《十誦》餘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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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是歸輕。今欲多得衣分,乃背受隨,輒用《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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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》。由貪等者,推過歸心,以判重為輕,皆犯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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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。《輕重儀》云:然以人情忌狹,擁結非無;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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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則親常住,引輕入重;別僧則私自利,引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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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輕是也。次科。豫合作預。總撮六見,不出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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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。別釋中,第一師,初科。十三章者,一是僧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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藍;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;三多有別房;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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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別房物;五瓶盆斧鑿燈臺;六多諸重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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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;八伊梨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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陀,耄羅、耄耄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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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守伽藍人;十車輿;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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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諸雜作器;十三衣鉢等,如文所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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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斷前十二皆重,後一屬輕,故云唯有重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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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別也。次科,初明輕物。即第十三一章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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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夜羅,儀云:此翻隨鉢器。餘下,次明重物。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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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前十二門也。若下,別簡衣服。結中。此一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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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即指上判。無與二者,謂與今同也。但彼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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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外宗,未為盡善;不可抑之為非,奪之不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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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也。次師,初科,三義。據體立宗,故《四分》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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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。本宗既闕,取外相成,故取諸部。本異俱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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仍加義決。下之二種,對上本宗,故云旁出;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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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兼也。略分中,三科各出所以。前二輕重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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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,諸部皆同;後一反之,故須列判。簡去異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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