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373b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373b01

不與,強取犯墮。故云自他俱犯也。《僧祇》索債,

T1805.003.0373b01
0373b02

謂有比丘死,餘人來索;事客同濫,故制觀量。

T1805.003.0373b02
0373b03

定輕重中,初科為二,初正判;不下,遮非。初中,

T1805.003.0373b03
0373b04

前明據體。受隨相應故。後約隨處。現僧同見

T1805.003.0373b04
0373b05

故。遮非中,初遮其妄情。實下,示其濫用。如

T1805.003.0373b05
0373b06

下所引,《四分》衣鉢等外,多判入重;《十誦》餘物

T1805.003.0373b06
0373b07

多是歸輕。今欲多得衣分,乃背受隨,輒用《十

T1805.003.0373b07
0373b08

誦》。由貪等者,推過歸心,以判重為輕,皆犯夷

T1805.003.0373b08
0373b09

重。《輕重儀》云:然以人情忌狹,擁結非無;知

T1805.003.0373b09
0373b10

事則親常住,引輕入重;別僧則私自利,引重

T1805.003.0373b10
0373b11

從輕是也。次科。豫合作預。總撮六見,不出三

T1805.003.0373b11
0373b12

階。別釋中,第一師,初科。十三章者,一是僧伽

T1805.003.0373b12
0373b13

藍;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;三多有別房;四

T1805.003.0373b13
0373b14

屬別房物;五瓶盆斧鑿燈臺;六多諸重物

T1805.003.0373b14
0373b15

;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;八伊梨延

T1805.003.0373b15
0373b16

陀,耄羅、耄耄羅;

T1805.003.0373b16
0373b17

九守伽藍人;十車輿;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;

T1805.003.0373b17
0373b18

十二諸雜作器;十三衣鉢等,如文所引。

T1805.003.0373b18
0373b19

律斷前十二皆重,後一屬輕,故云唯有重輕

T1805.003.0373b19
0373b20

二別也。次科,初明輕物。即第十三一章門也。

T1805.003.0373b20
0373b21

俱夜羅,儀云:此翻隨鉢器。餘下,次明重物。即

T1805.003.0373b21
0373b22

總前十二門也。若下,別簡衣服。結中。此一家

T1805.003.0373b22
0373b23

者,即指上判。無與二者,謂與今同也。但彼不

T1805.003.0373b23
0373b24

用外宗,未為盡善;不可抑之為非,奪之不存,

T1805.003.0373b24
0373b25

故云也。次師,初科,三義。據體立宗,故《四分》先

T1805.003.0373b25
0373b26

準。本宗既闕,取外相成,故取諸部。本異俱無,

T1805.003.0373b26
0373b27

仍加義決。下之二種,對上本宗,故云旁出;旁

T1805.003.0373b27
0373b28

即兼也。略分中,三科各出所以。前二輕重各

T1805.003.0373b28
0373b29

定,諸部皆同;後一反之,故須列判。簡去異說,

T1805.003.0373b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