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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,制通篇聚;隨所不了,無非結罪,故云通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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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對一境,方便遮防,行順本受,名為別持。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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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起非,則名別犯。言別有三:一制法別,篇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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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輕,種類異故。二對境別,情與非情,三趣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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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,道俗不同故。三犯緣別,隨戒多少,不相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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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又復通別二持,俱通止作;通犯唯止犯,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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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兼兩犯。通持中,前敘境通。上二句通標。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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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。心隨境起,與理向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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構善惡業,故通內也。又事由境生,身口動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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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教違順,成持犯行,故云通外。下二句別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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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句釋通內,即指化業;下句釋通外,即明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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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。身口造作,故云情事。如婬盜等事,由教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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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有順違。順即二持,違即兩犯。但下,次明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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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境緣雖通,今明持犯,不論化業;且據制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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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但令等。教即律制,行謂身口。以教檢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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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行從教,故曰相循。循即順也。隨一一戒,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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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重輕犯不犯相,故云始終。古師所明,但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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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,即是持戒。今師不爾,必約動慮,體達教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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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行防遏,方成二持。安有臥地而名持戒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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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非業,豈得名持!教行相循,義意在此。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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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持者,止持有二:一行前三心,受體無污,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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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止持。二約行心,通緣受體,善惡事法,歷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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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昧,即是二持也。次通犯中。不學無知二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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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持犯故、通重輕故、通虛實故。然不學罪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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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有二:初發心斷學,隨心頓漸,一一吉羅;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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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境不解,隨事別結。若論無知,隨境不了,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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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別結,但該篇聚,得名通耳。文中,上二句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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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心斷學。修下二句,明隨境無知。善收二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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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兼兩犯。不學之人,持亦成犯;望善是福,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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