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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論。雜法中。此門廣引諸教,雜顯事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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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顯下科行事儀軌,並有準據,下為點之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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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中。文云不時者,謂不同時。下指前篇,謂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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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打犍槌等。行籌中,初科,引《十誦》文,初通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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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眾緣起。若下,別示下眾同利,初正明。言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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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者,謂正羯磨時,身不預眾也。《四分》下,次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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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,初引本律。即法同沙彌。若下,引《涅槃》。明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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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沙彌。次科《五分》中,前示製法。並五指者,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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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人五指相並,當五寸也。拳一肘,謂尺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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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不明物體,今時多以竹木為之。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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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下,明行法。和合若干,總合數也。三中。梵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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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《聲論》翻之。疏云:舍羅草名,以為籌計。散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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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《五分》初明開俗。比丘不得,即明制道,初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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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自散。彼律,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,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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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譏言,如王大臣,佛因制之。若白衣下,次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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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散。謂雖開受,不得墮衣。當拂去者,乖道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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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座上無苦,無上過也。比丘下,三開自散。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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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供人,此開嚴處。前皆因引,此文正用。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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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中,初引《僧祇》三節,初明淨手。當先淨者,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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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說戒師,今即行籌人。香汁浴之者,上是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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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,此即香湯,二並淨手。誦下,二明置籌。此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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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戒,與前不同。雜碎文句,即戒條也;《多論》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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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年前常說一偈;今說五篇,名為雜碎。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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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對一部數則過倍,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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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謂籌數宜多,不必限定故也。若下,三明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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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眾具。誰應下,即預差三人。或容施物,須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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呪願;下《五分》中,即令維那為之;此方事稀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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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行耳。《四分》中。眾具同上。但明年少具辨,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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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處分;尊卑之任,不相亂也。次人法中,初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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