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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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者。次引《僧祇》二節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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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與者,揀境堪能。其下,次明受者自量可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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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此二文,亦不明各說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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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委囑精選,意使僧中識知名字,不容莾鹵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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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此義意,證非合說。義評中,初本其欲意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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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責其同說。五下,準文決正;《五分》、《僧祇》,即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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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引。然前二文,並云僧中,即上座前也。下引《四分》集僧文。決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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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然。彌甚也。然上引文義,取前各說。又準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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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,須上座前。今時行事,一一別說,頗合今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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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就座前,猶同古見;理雖無害,恐未盡善。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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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標中。律明失有三處:一房內,二中道,三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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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。文中,初示失相。不下,顯通三處。今不別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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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統明也。本宗,標數。準下列相並《業疏》,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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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二十八。若據律文,即無隱沒;今詳祖意,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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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足數,合須具之。但是文略,或是此間律本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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脫,必無他意。體非中,初文二,初約自言明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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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列十八人,所以無尼等四人者。準《業疏》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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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前足數,止是略無。《五分》明列,如後所引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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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二約不言不失。指同〈足數〉,即前二三兩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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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證中。二文並約自言,則彰前判有誠據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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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分》。說罪言通,必據四重,由證體非故。反上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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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自說。《十誦》。始取即屏處,取竟收中道僧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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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,沙彌非數,非比丘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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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二人。此示說時言有不定。遇緣失中。初命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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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《業疏》,若房中及中道,可非欲到;若在僧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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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說不成,已說在僧成;餘如彼說。罷道者,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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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釋云:受已自言還俗,尋悔亦失,由隔俗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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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入外道者,謂同寺內外道居處;西國多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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