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195b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0195b01
傳者。次引《僧祇》二節,初
T1805.001.0195b010195b02
明與者,揀境堪能。其下,次明受者自量可否。
T1805.001.0195b020195b03
觀此二文,亦不明各說;
T1805.001.0195b030195b04
而委囑精選,意使僧中識知名字,不容莾鹵;
T1805.001.0195b040195b05
取此義意,證非合說。義評中,初本其欲意。今
T1805.001.0195b050195b06
下,責其同說。五下,準文決正;《五分》、《僧祇》,即上
T1805.001.0195b060195b07
所引。然前二文,並云僧中,即上座前也。下引《四分》集僧文。決上
T1805.001.0195b070195b09
顯然。彌甚也。然上引文義,取前各說。又準二
T1805.001.0195b090195b10
律,須上座前。今時行事,一一別說,頗合今文。
T1805.001.0195b100195b11
然就座前,猶同古見;理雖無害,恐未盡善。失
T1805.001.0195b110195b12
法,標中。律明失有三處:一房內,二中道,三僧
T1805.001.0195b120195b13
所。文中,初示失相。不下,顯通三處。今不別分,
T1805.001.0195b130195b14
故云統明也。本宗,標數。準下列相並《業疏》,合
T1805.001.0195b140195b15
云二十八。若據律文,即無隱沒;今詳祖意,準
T1805.001.0195b150195b16
不足數,合須具之。但是文略,或是此間律本寫
T1805.001.0195b160195b17
脫,必無他意。體非中,初文二,初約自言明失。
T1805.001.0195b170195b18
文列十八人,所以無尼等四人者。準《業疏》意,
T1805.001.0195b180195b19
比前足數,止是略無。《五分》明列,如後所引。若
T1805.001.0195b190195b20
下,二約不言不失。指同〈足數〉,即前二三兩例。
T1805.001.0195b200195b21
引證中。二文並約自言,則彰前判有誠據矣。
T1805.001.0195b210195b22
《五分》。說罪言通,必據四重,由證體非故。反上謂
T1805.001.0195b220195b23
不自說。《十誦》。始取即屏處,取竟收中道僧中。
T1805.001.0195b230195b24
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,沙彌非數,非比丘即
T1805.001.0195b240195b25
上二人。此示說時言有不定。遇緣失中。初命過,
T1805.001.0195b250195b26
準《業疏》,若房中及中道,可非欲到;若在僧中,
T1805.001.0195b260195b27
未說不成,已說在僧成;餘如彼說。罷道者,準
T1805.001.0195b270195b28
疏釋云:受已自言還俗,尋悔亦失,由隔俗情
T1805.001.0195b280195b29
故。入外道者,謂同寺內外道居處;西國多有,
T1805.001.0195b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