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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多聚,事即飲食。明用與中,初科。云一無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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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謂不非用也;必能依法,如下則聽。次科,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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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中;初明善用。注云非生好者,以任情故;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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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惡者,以依法故。是下,結益。明損中,初明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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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。令下,示過;初明失利;後令諸下,明墮苦。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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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分者,道修智分,為俗福田;俗修福分,當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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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眾;今則反亂,故云不知。毀三歸者,失彼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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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,侵陵三寶故。是下,結損。指略中。〈隨相〉即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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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;賊及無信,皆開與食;當擬,謂對量也。次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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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言,作相中,《多論》文為二;初明制法,前三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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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須作。僧祇此云大眾,即常住食。注四相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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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取吹貝打鼓唱令。然下,制須定。以鐘鼓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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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,僧集無準,致有得失,故非僧法。若下,明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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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之過。盜僧祇者,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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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盜戒中。又下,二明免過;初明同界來否。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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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準上制定,以決時務。若大界下,明多處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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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。《善見》,大略同前。造受中,《多論》,前段明造,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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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常限。趣舉一斛以示其相;十斗曰斛,今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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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一石也。若減下,明增減。兩結盜罪,並約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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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。既下,明人多少。多則均之,少則留之。注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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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文,豐必不爾。次若下,明受須均等。不得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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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。下引律論,意亦同之。論中偏食,彼約眾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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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與故輕;不病索食,正入盜科,兼復妄語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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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二罪。餘下,指經。彼說迦葉佛時比丘,為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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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座,不能禪誦,不解戒律,飽食熟睡,但能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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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無益之語;精餚供養,先僧飲食;以是因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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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地獄中作大肉瓮,火燒受苦,至今不息;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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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事廣,須者尋之。今時眾主,多有斯過;雖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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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律,不識因果;別修異饌,對眾獨飡;縱恣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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