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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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非初例。來否隨意,復開秉法,故非第二。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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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滅惡,一切不足,復非第四。前既不收,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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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示;雖開秉法,須在數外。準此。乃知秉法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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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,信非率爾;且羯磨之詞,不過數句;若唯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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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,誰不能之,豈得眾中竟無解者。文標無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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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語可思;律制堪能,須知有以;觀今罔冐,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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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悲哉。別下,正示所簡。開秉預眾,異彼穢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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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別俱非,寧同淨用。故云中間也。次成否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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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明別眾成不成相。正簡中,初科,上二句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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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。別犯下諸篇,不壞本故。別犯下,明不成。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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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已壞,眾法絕故。文又為二,初約不知明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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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引律無作有想,以例穢作淨想,理無差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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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成者,佛判法成;即彰非別。罪即吉羅。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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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者,出結罪意。審下,二約眾知明隨別。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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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中,初列人相。三狂,總亂心病壞也。須簡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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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及中品未得法者。或下,明非別所以。上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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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十三難。次句對三舉。形差對尼等。沙彌,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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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;文略此句,疏則具之。病報對三狂瘂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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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下一句,通括上四。開謂許別也。凡下,總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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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未論者,未猶不也。足謂足數,別即別眾。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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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諸人,二中不攝。此中本明非別,然與非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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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相不殊,故兼示之。指例中。以別眾之相,正約眾僧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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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作法;恐謂同食別人非別,故此示之。眾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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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念,有別可知;對首心念,亦有不集;如上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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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,成否同僧。重明中。標文斥世以為生起。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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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中。通標二句,判定義宗。此門並如前引。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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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未曉,約義重條。外儀中,上二文如前。《四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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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示文。彼但云不應爾,即是訶責。坐立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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