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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但知通意,故兩無違;義須應往,故結小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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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下,引決。如法治者,吉羅異名。轉難中。事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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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同,而法謝不謝有別,故引相並。答文,易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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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釋羯磨篇(上一下)釋羯磨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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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中羯磨,大有三位,別開八品;隨事細歷,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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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百八十四種;今此篇中,總明緣法是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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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敗;望下諸篇,隨事各別,故云通辨。羯磨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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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。或云劍暮,音之訛轉。注中,初引文示。《了疏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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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翻,大體無異。前則名作為業;後直指作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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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異名。業謂行心鼓動身口,假緣搆造,則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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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功,能遂前事;疏云:業謂成濟前務,必有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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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之功是也。《百論》云事,亦業之異名,無非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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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,即體為目。次義求中。此從昔義,疏中不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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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云: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,非無此義,但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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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能往翻。謂下,釋義。疏出彼解,謂成辦生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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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惡之事。問:此與《百論》何異?答:彼論直召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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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,不從所辦。問:疏家所以不取者?答:凡立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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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體,從用則疎;如燈能照暗,燈不名照。水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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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火,水不名滅。但分體用,名亦無在。所以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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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旁通舊解。敘意中,初科,初句示能秉人。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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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三篇。次句明所秉法。即是此篇。統即是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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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位所立,止存秉御,無他所為,故曰其唯。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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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二句顯功。亦即所被事,即後諸篇。僧獨無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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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法彰勝,故曰方能。群迷重累,謂三不善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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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分深根,即五住煩惱。業縛自心,縛之彌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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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重累;惑生業苦,生之無窮,故曰深根。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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迷指六道正報,界分即三有依報。此明超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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趣聖,功由羯磨矣。又有解云:上句滅惡,下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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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善;非無此義,即如疏云:生善之大,勿過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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