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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者,通於凡聖;凡則事淨,聖則理顯。究竟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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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,唯局極聖。又下,省己悔露。即是清淨。故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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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引《母論》,顯之。開章中,標分。僧別兩位,料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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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。僧是本制,四人已上作法誦戒;別即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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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,對首心念,但陳三說。又下四門:一二通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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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,第四唯局僧,第三有通局;如鳴鐘眾具,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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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一人;行籌告令,唯局僧耳。時節中,初科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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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三日,諸部通制;及食前後,亦出《僧祇》;今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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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三全出《十誦》,故總列之;下引諸文會釋。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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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唯出本宗,故下皆標《四分》。別釋中,初文,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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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《四分》示同。布薩日,通含三日。問:三日隨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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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否?答:世多執諍,未善祖意。若謂通得者,《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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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》那云:十四為俗說法授歸,十六為難開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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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可常準。若唯執十五者,疏文那云:三皆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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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,隨用開得;必用二日,七非檢勘,何非所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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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皆有妨。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,意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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剋取十五為定,故別分之;至於有緣通用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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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非法。亦猶自恣雖通三日,鈔取十六為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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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謂餘日不得,可以相例。下引《五分》顯異。《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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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亦同。引此文者,欲取十五為常度故;疏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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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二為俗,則說法授歸;後一為道,則淨心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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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是也。第二。即約中齋以分前後。又但制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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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皆通故。所以不釋晝夜者,既制侵早,日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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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故。律中,恐明相現,開略說戒,則通夜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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矣。增減中,初引緣起。《業疏》云:外界鬪諍,不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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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殄,反來清眾,塵染何疑。佛下,引開法,初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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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前。由避諍人,不待十五;向前二日,故云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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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然十四本是正日;亦為諍緣,故入減中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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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來,十五日說;由是正日,不名為減。若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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