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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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防。實下,示限分。故下,引證。此明凡為比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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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處有界。則知《僧祇》七樹,不屬一人;證上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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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,義無差矣。第三問中。由古異執,故問以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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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答文,初科,上句牒古。彼謂六十三步,但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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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西南北四方量之,不約四維,故定方也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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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斥非。俗中算法,方五斜七;且約限分自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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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方六十三步,四維則剩二十餘步;深防準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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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準《僧祇》,維無所據,故此斥之。顯正中,初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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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立義宗。若下,釋定不定兩相。可知。有別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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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或是作法,或約自然;水陸相侵,則隨遠近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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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遮妄中,初引彼所據。但云方各,不言維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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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下,釋通文意。身面所向者,則通一切,不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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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維也。非下,遮簡。畟音測。文下,舉事例難。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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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《十誦》方各二字,不量四維,故以此並而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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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〈受戒犍度〉明弟子法云:若師遣往方面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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旋,不得辭設託因緣住,故云隨師也。正解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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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文有三,初引《五分》證不局方。但云身面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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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《十誦》。次引《善見》,證必須圓。言方圓者,方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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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向,圓即界體。乃下,引《了論》證取四維。然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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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作法,今明自然;但量法不殊,故得引證。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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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和也。角即四隅,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。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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勸。可知。文中但明不可分聚,餘四例準。二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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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僧,明僧義中,初句示位。律云:有四種僧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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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四人僧,除受戒、自恣、出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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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餘一切羯磨應作。二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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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人僧,除中國受戒、出罪。三者十人僧,除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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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。四者二十人僧,一切羯磨應作。汎下,示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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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。若下,簡濫。略舉非相,委如〈足數〉。文中五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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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句及四,並約能秉。次句是所為。第三通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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