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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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,教所不容;五眾則坌污清流,必加擯罰;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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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則入道無益,永障出家;若論治擯,實通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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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;然對死屍,須約四重;即律序云:譬如有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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屍,大海不容受,為疾風所漂,棄之於岸上。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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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惡行者,猶如彼死屍,眾所不容受,以是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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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戒。合第四者。謂止作持犯,隨緣興制;詮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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浩博,喻若波濤。然篇聚重輕,犯緣具闕;定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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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,纖毫不差;眾別行相,施造有儀;如非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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敗,無容濫託。如潮有信,法喻彌彰。律云海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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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奇特法: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;二常不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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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限;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;四五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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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及天雨盡歸於海,無有增減;五海水盡醎,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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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一味;六不受死屍;七多出珍寶;八大形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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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居。此中略舉,未必全同;如戒本序,但明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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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;必欲強配,臨文自裁。勸持中,初科,明出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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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人所務唯二:一須稟戒,二當學道。初中,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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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標人。凡謂非一。廁預者,對下沐心,即指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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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。佛法深妙,有信得入,故曰玄門。克下,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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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。克猶必也。清禁即戒法。戒防七業,故不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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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。二學道中。初句標人。正道清澄,洗沐塵垢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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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喻如水。慕下,明所修。慕即志念。出要即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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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慧。定靜慧明,不隨塵欲,故無染世。上約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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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,事理業惑,相對以明。乃知出家之士,義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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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學;專事昧道,未異凡流;樂道忘事,何由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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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?上是對明三學。故下,合示兩利,初二句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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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。德益時者,外用無非,住持生善,成利他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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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塵網者,寡欲絕累,成自利也。良下,推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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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。上二句顯利他之功,本由淨戒;下二句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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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利之德,實因定慧。法即是戒,道即定慧。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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