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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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說布薩否?答:文云不應說戒,似不再陳。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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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注羯磨》引《王百問》,今如上三說。又約疏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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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《僧祇》,若無客者,作念:若得清淨比丘,罪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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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除;念已,當心念口言,三說布薩。此即向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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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僧發露,大如僧中。今詳《羯磨》及疏,並作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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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露,無別詞句,故依三說;此既立法,即當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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薩,不勞更陳。然今臨事依疏為佳。三中。向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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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悔,即作念陳露也;或可輕罪責心即滅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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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者,謂作法布薩也。廣誦戒者,識知持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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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非教制,本不須誦;以前作法,即成說戒;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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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僧法白告和僧,非陳淨故。心念既爾;前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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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中,殘及重蘭,例開發露,如〈自恣〉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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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釋安居篇(上四)釋安居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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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心攝靜曰安,要期在住曰居,隨時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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勵曰策,三業󰍍善曰修。上通人處,下局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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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。就此一門,總有四別:初約法有四,對首、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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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、妄成、及界;又及界中,園界兩所,足有雙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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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為七矣。時有三種,前中後也。處通兩界,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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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、作法。人該五眾,並通一制。問:安居別法,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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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眾行?答有三意。一受說安恣,次第相由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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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夏安居竟,其必自恣,以後攝故。三本篇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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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別法,分房受日,皆眾法故。制意中,初科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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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;初釋安義,兼示策修。隨下,明居義。此敘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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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,仍見篇題。處字上呼,訓止訓息。攝慮專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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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靜處也;觀緣勝法,為思微也。微之一字,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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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事理;事則憶本所受,即戒學也;理則達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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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真,即定慧也。即〈沙彌篇〉,性空相空唯識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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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;性相二空,即空為理;唯識一觀,即識是理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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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種行,名為聖道;非靜不思,非思不證。三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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