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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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緣起,佛皆許之。初明可依,後明移徙。牧,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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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聚落名通大小,乃至一家男女所居,皆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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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落。移徙中,隨所去者,隨上五種人所移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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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或可彼人移去,資具有闕,隨比丘意別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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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得。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,即是不了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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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《五分》決之。文分為二:初明開去。言住意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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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,方可依之;必無久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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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依住,移應失夏。若在下,次明非處。上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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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命難,下總收二難。次五法中,一擇處,二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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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,三剋時,四要心,五假緣。位中。彼論亦同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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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,但有前後兩位。十七日去,俱是後攝。剋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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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言為破等者,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;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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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日猶屬春分,非夏限故。今時僧舍,多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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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過。相與循訛,率田暗教。況乃但營齋供,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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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豐華。至於結法,曾不遵用。隨情罔聖,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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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輕法,良可悲夫!起心中。疏列三種,初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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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智,三即營福,第二兩兼。五中,復五。據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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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通,約相則別。三中,噆齧是妨己,踐傷即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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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。噆子合反,齧五結反。四無可依者,即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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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律師。謂下五句,即列五德;初約授法,二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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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行,餘三可解。五無施主,謂闕資緣,即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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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過。《四分》下,指略。文相既同,故不繁引。三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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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中,初引《十誦》一往簡非。次引《五分》決通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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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。白法中,初指廣。今撮引之,彼云:比丘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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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居處,先往看之,有敷具否?無音聲惱亂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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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?可得安居竟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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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云:應自思惟,此處安居,飲食如意否?若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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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,隨病醫藥可得否?復觀共住者如法否?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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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病時不捨去否?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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