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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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正則者,即上引云:一一禮僧已,然後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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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驗知非局,猶非明文,故云理例。則下,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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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。斥世中,初正斥。若下,顯功等。可下,令準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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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應具儀至七師前總請。旁人教云:以羯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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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非是獨秉,必須此人證無錯謬;若論發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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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與三師齊德,故須請之。法中,但改尊證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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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七證為別。必下,遮濫。七證之外,不煩盡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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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簡十師,弟子知中,初引示。此即四句中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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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,如〈足數〉具引。如下,準判。具知者,即上三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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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下,例準。互知中,初約二師。所牒者,羯磨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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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牒和尚故。若下,次明十師。不共住者,不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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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僧中。此語簡絕一切犯重之人,故云知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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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該。該,猶通也。決犯中,初示文缺。準下,義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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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師相知,局約四重;白停僧殘,得預數故。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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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知師,則通諸篇,故云乃至等。知下,責強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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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下,誡揀擇。文下,律云:彼不選擇人受依止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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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師破戒見等,佛言:自今已去,不得不選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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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受依止。階漸中,初通指。準〈增五〉中,列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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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箇五句,今略引之:有五法不應授人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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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,復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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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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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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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,復有五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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