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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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,用自免過。止三人者,至四成僧;義須訶諫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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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破別故。不趣爾者,恐非同意,自苦惱故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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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下,復不容語,故開心念。目對非法,意所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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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名見不欲。次《母論》中。言如上者,指同《僧祇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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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〈羯磨篇〉具引。決犯中。恐疑罰錢非理,成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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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故。答中,初明非犯。非不下,明有犯。非法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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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通得吉羅;制輕業重故也。正制中,初《四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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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字平呼,謂制約也。又下,上句立制;下句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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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。《五分》二段。上開違佛,下令順時。如今國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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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不依僧,帳藉公憑之類。下引《婆論》轉釋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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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。《戒疏》中解,如持禁物出境之例。此多濫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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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者須辨。列示中,《了論》;初示如法制。為下,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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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順。或下,通延促。或時須者,示有緣故。《大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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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恐廢道業,示有限齊。《十輪》如上。《僧祇》。彼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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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制坐具量小,諸比丘諍諠;舍利弗為上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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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佛訶云:汝見是說,何得默然?今罰汝日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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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等。諸律下。七法可知。斷食等出《僧祇》,彼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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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師訶責不受,當語知事人斷食等;又云: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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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衣已,不可教誡,為折伏故奪等;廣如〈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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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〉中引。上明治大僧法。治下,罰小眾法。壞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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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食皆非犯故。並下,總結。第二食中,初科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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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;初敘意。云大患者,欲界眾生,皆資摶食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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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身命,不可闕故。慰問者,世尊凡見弟子,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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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此問,證知事重。今下,二示非。別住即目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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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。引古中,即裕師寺誥文為二;初明立寺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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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又三,初敘道通。為待下,明事通。無下,釋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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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通。然律中亦有主客相待者,且約住者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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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舊,強分主客。若論道事,必無彼此;僧理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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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約理和,即是真理;若論事和,止是道理。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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