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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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許輒加;先須評議事緣可否,故在初明。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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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示。則下,列相。然人法事三,名通能所。若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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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,二俱稱量;如舉一事,須假人成;用何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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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,為是何事;復在何界。今此止明事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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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耳,慎勿相濫。地約結界,衣謂攝衣。言具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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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此約一事容有相兼。準疏分七:三單如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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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複有三,一人法,二人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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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事,具足一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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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離合者,此約一法被緣多少。如懺六聚,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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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離懺,同篇多罪,離合皆得。又如受日受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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竝開多人。可以類說。必下,正示稱量。二中。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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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眾法;兩界各攝,互不相通。若論別法,兩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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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作;說欲一法,唯局法地。三中。列示兩事。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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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觀量者,即敷座多少,打相短長。四中。差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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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言,須通人處;文但明人;人分四位,隨事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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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,故云進止。選取堪能,秉御證正;已外隨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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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少從之,故云優劣。然須更知處之差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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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法三種,自然六相;各攝分齊,竝如前篇。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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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二,初約上座勸勉。須下,約三業從順。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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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即別眾中。六中二,初簡小眾。尼三同遣。餘下,簡大僧。指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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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七中。文云須究者,語屬能秉。緣是非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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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能與也。成否相者,勘所受也。八中,初標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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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舉順情釋之。於下,列示。初雖是順情,未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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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乞,故云多須。如受日差人等,竝不加乞。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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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治者,謂七羯磨。無心領者,疏列十三;七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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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。八罪處所,九顛狂,十學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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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覆鉢,十二不禮,十二擯沙彌。應作舉等,正示陳意。作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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