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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方說。兼他自說,不必待索;由緣來不時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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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定約;如便利卒患,可待問耶!具威儀者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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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所決。法中。初句告眾同聽,次句牒彼人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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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下一句,傳初受辭;彼下二句,牒應僧也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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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示總說。《僧祇》不得至四,本宗唯多無在,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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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次句總牒諸名。若不記者,當云我受眾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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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欲清淨。疏云:此據迷忘,必思審者,不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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籠通。合說中。出法詞句,大同轉欲,唯初告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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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異。而依古牒緣者,一暫借別緣,簡異彼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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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恐後學不曉牒緣之相,故特示之。臨事正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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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削去,故《尼鈔》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。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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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中,初示法。與前與欲文同,但初句別。今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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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生不識僧別,多於眾中而云大德一心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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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云大德憶念;愚癡迷法,法恐難成。《四分》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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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所出。此行他部事,引緣可解。彼但云我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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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清淨,僧憶念持;今不用彼詞。善作者,歎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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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也。如法者,釋其疑也。不受得罪者,彼云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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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尼。通明五法。初二屏與,後三對眾。又前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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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出本宗,後二兼行他部。故《注羯磨》中止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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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,顯知後二準前裁出。次決通中。以當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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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家行事多別,義須指定,故問決之。答中,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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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四相。二是合說,二是各說。又前二對僧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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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禮別,後二就位下不下異。取舍中,初科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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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初至皆成來,一往暫許。據文有二。一據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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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,律中若不憶姓相,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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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;次準不說,並如後引。若下,二取義奪破。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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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等者,釋上文意。忘誤得罪,對上兩文。無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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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,顯非常開。上來釋通本部。約下,勸準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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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。文見次科。引文中,初《五分》。明與欲人囑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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