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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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引令知。二中。且約說序竟,舉初例後。故《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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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》云,應隨到處云:已說至某處,餘者僧常聞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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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疏釋云:誦至隨戒,難卒排門,不可轉誦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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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通後也。三中。此出《僧祇》。未說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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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謂作白纔竟也。問:必未作白,難至如何?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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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成略法,理須再說。或待難靜,或出界外;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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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或別,隨緣作之。結斷中,初結勸。言就緣者,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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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法之本也。並結正者,即前七略中,若可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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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廣說,乃至可說序不說序,並如法治。比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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斥非,初斥略法乖儀。或下,斥託緣不說。次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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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法說戒中,初文。律因佛制眾僧說戒,一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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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處,不知云何,白佛,故制。調度者,律云:敷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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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、具水瓶、洗足瓶、然燈火、具舍羅等。待客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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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疏云:出家之人,漂泊無侶;何有定住,是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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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也;遊化觀方,縱任自在;隨所弘道,不局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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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;望剎為居,四海為食故也。次科,眾法中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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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別法,而列四人者;由本獨住,待擬外客;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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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期,因而明之;不同初位常途僧法。至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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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事,還復同前。對首中。文約三人。後指二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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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法詞中,但除二字。疏問:僧說戒者,一人秉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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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皆默坐;下至對首,皆各表淨者?答:僧法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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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,成辦力大,故白說戒,通四方故;別人力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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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表內淨,應上教也。心念,說戒中,初出法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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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示餘緣。上依律文,且據蘭若;山行聚落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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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義同,故準開之。露罪中,初文。初明輕罪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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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,是本位故。重不可懺,故致異說。次科,初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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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文;今下,義定;云今日下,出法。言通解者,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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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初義;按自恣中,即準座上發露為例;即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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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義為局,故云通也。問:此發露已,為須更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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