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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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僧次別請。後云僧次應得者,以施家心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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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元即本也。重受中。昔解者,疏云:有人言: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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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立行,修道為宗;緣急開三,以濟時要;何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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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受,無此理也;故《十誦》中,為破僧聽受一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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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,不得二七夜,乃至三十九夜已,破安居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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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明文矣。開三法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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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許重也。差不成者,不許前後亂也。彼謂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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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先受七日,次受半月;縱七日緣,亦請半月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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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月亦爾,三法用足,或有急緣,破安居去,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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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開也。比由不曉受日從緣,作法據實,故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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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判。今解中,初科,初句判定。次二句指廣。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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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古難云:修道務急,何得制住!必有緣來,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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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開得;又今難云:如前檀越召,受七日已,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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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三寶要須經營,何得不開!明知亦得。但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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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立又三;初申理。由受日法,本為緣開;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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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法應,何有限三不前後也。故知昔人全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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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意。故下,二指證。二十餘者,如前所引。且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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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況。文亦如上。引證中,《五分》一切之言,豈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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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番耶?《十誦》中,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,初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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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列多緣者,如上興福等八種。自為如衣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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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為他如受懺等。謂下,釋通。古師執此以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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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據,故須決破。雙牒者,別緣加二七夜,是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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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故;疏云:彼受日法,但有二位;對首七夜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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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重加?故不得二七夜,不妨前後去者亦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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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下,破執和僧文。如上已引。初縱彼計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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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耳。由似是故,致令誤解。然下,是奪。不請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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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彼不遣使,亦開受往,同上《五分》;《四分》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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遣信別請,即是急也。此中且約寬急相並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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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不局。疏釋云:和僧用二法已,破安居去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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