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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;微有所犯,悔已同法;不爾,必約三根檢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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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濁;清可預數,濁必擯治。根不外彰,亦容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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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故也。次科,簡淨中,初三句簡定。文略自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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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,釋成,初釋說戒。上句制能說,下句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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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。後釋懺罪。上句制能懺,下句制所受。問: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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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羯磨,生善滅惡二門統收,如何分之?答: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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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,名為滅惡;已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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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,並號生善;昔見下云生善,便科此為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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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;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。當知文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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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明二種,說戒是生善,懺悔屬滅惡;有智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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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幸無混亂。次通穢中,初正明。故下,引例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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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初律開白停僧殘,赴前受戒。二律中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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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戒已,疑和尚犯戒;有四句,三句不知皆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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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句知故不得,如次篇具引。薩下,引證。問: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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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所為不知,為能秉互不知?答:且論受戒。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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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之人不疑微犯,方得成法。若論能秉,唯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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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重;各不相知,亦成法事。下篇具委,故此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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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釋足數篇(上一下)釋足數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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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云足數。足,猶滿也。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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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後具引。數有七位,始自一人,終至二十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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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多據眾法明之;對首心念,同須應法;疏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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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,故可知矣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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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文中多明不足,為顯成足,故約堪能以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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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首。眾相者。有本作僧相,人即解云僧翻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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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今則不然,四例簡辨,其相非一,故云眾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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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眾附者,足別相關,以類相從故。敘來意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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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二句明相生。僧雖已集,真偽相參;法假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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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,人乖法敗;制令簡練,其意可知。若下,示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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