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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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受欲清淨。餘詞並同。彼下一句,自他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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牒以付後傳。問成否中。律中五種,而世濫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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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作此問。答中,初文三,先明律緣。律中本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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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開故。具即一廣,缺即四略。良下,示具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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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。文下,二引示。〈說戒〉中云:有比丘白佛,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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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比丘不來;佛言自今已去,聽與欲;若言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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汝欲,成與欲;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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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我說欲,成與欲;餘三並同,下皆云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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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欲。《業疏》分二,四略一廣;又復為二,四口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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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。前下,三義判。就四重病中,更分輕重;上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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猶輕,現相最重。廣中,病即是輕,病猶廣說,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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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可知。次科。《五分》即不與欲起去戒。彼因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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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欲起去,故制須說欲;彼云今僧斷事,我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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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,此即同今廣說。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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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略者,據下有現相一略,但無三種口略。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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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四略為重病,此引他宗制急,即彰口略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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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輒用,意在下科。三中初示濫,有二,初緣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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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非。囑信謂遣使往告。語沙彌者,亦同遣使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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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傳詞耳。或有下,二緣法俱非。上引兩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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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為破此;以無病非緣,輒略非法。初判不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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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合作良,音誤。故下,示其所以。引病例健,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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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難成。所以斷語猶進退者,由無明文,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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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義決;況略是律開,欲取通意,未可一向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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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難定。然今行事不可從緩;有病堪能,亦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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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說,方契聖心。問現相者。本律有名無相,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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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外部明之,故設此問。答中,初示五相。隨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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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所為,亦非止此。律下,次誡令詳審。律即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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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。由無名句,色相難辨,故在取者默識趣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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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欲中,初為他分二,前儀,後法。若為他傳,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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