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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戒;喜捨對還,即表布施;疏云:不盜即施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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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殺即施無畏。或可四無量心,略舉二心,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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悲在中,義見下句。不復座者,皆須互跪;至傳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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偈已,方坐聽戒。叔世怠墮,事必難依,且據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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籌一時而已;必有奉法,勵己行之。納籌中。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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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上座數知,今多收者告數,理亦通得。但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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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座僉知,不可全憑他語。沙彌籌中。通前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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唱,並須三說。今時一遍唱已,三唱後句,即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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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說;此非正法,出自愚情。或恐延時,準後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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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,乍可一說;此告眾法,非同羯磨三一永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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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說無損。乃下,恐有大僧傳沙彌欲,故須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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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;此謂界無同類,故開之耳。六取數中,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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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解。次科唱法,準前《五分》,初告人數。上下,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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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所為。國王父母師僧檀越,是為四恩。心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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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中,名為含識,總收六道有情之眾。各誦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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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表行淨也。經中者,經名雖通;今若唱時,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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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律中。《僧祇》:因調達破僧自說戒竟,如來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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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便說此偈,告阿難言:非法眾已作布薩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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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自作布薩去。初半偈明佛所制,上句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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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,下句眾法。下半偈彰己合教。應猶當也,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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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去呼。小眾別行法。沙彌集處自行籌已,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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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僧中,總合唱之。七請師中。初云佛令,即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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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分》文也。次科三,初請上座,前明維那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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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即上座對答。有堪不堪二答如文。出法之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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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機裁度,今多誦語。年少康強,亦稱老病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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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應也。即至下,二請次座。若辭下,三差能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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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預語重,疑是多寫。三中,初明往告。若下,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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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二座餘不須問。準《僧祇》者,前云若上座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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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座應誦等。四中。稽首者,頭至地也。和南,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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