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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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便,詳之。一人告者,恐妨僧故。若有下,明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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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。依次說者,接前止處也。準此,不明再和;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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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淨入坐,和相已彰。今時有行略和,未見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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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。次科中。多等須重說者,謂制主從客。若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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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須,或出界說,或往他寺,謂制客從主。此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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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竟為言,未竟隨來,告淨同聽,不勞再說。如法治,吉羅異名也。三中。對犯不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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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制戒師也。或令悔露,或加治擯,事在臨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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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比丘犯盜,佛不為說。然佛初自說,眾唯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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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;必有妄隱,五百金剛杵碎其頭;後付弟子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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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通淨穢;故知必約三根無濫,不可對說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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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下,會同律論。四中。總前各列者,如云某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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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某尼某尼。後總結者,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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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半月已下詞也。五中。比近人,謂隣高座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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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字去呼,謂言教也。準此,先須定囑一人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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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遮非。今多此過,不得不慎。六中,初文。說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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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制,竟無能者,方誦經法。疏云:所以次者,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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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附相,切要易持;經授心識,託虛難攝;故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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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制,輕重不倫,各其致也。文中三位,初誦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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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語通無在,然須軌範行門,誡勒切要之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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頗符今用,故云餘教誡等。今藏中略教誡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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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可依誦。若全下,次令說偈。此即迦葉佛略教。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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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阿含解者。下卷引云:上句戒具足清白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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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,次句心意清淨,第三句除邪顛倒,末句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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愚惑想。若不下,後略誡勅。詳此律意,未必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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暗而至於此。欲明住持之本,攝僧之要,必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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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廢,故曲示之。次科,初顯示深益。佛囑累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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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上制法。而下,斥世不行,初指非。染下,彰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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