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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等語別別結之;今此總括,故云一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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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得不中,初示四種總結之詞。彼文遮難,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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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並同,唯以應驅不驅簡異。下文等者,如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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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稱和尚名,不稱受者名,不稱僧名,不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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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具足;諸遮之下,皆有此語,餘三即是前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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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括文也。是下,正簡。是中者,即指彼律辨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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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初示兩結。彼律凡應法者,則名受具;如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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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問佛,一和尚、一戒師、一眾,得並受不?佛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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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二三人,亦得並受,是名受具足,餘皆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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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。若是遮者,則云不名受具足,若與出家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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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毘尼;此語通含,故云何妨等。如下,引示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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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初明通得不得。又下,示一向不得。初中。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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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者,等取盲聾,彼云盲者眼一切不見;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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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掌中文,雀目,得與出家;聾者不聞一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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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,若聞高聲得出家;鞭瘢凸凹,治與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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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異,得出家,彼律瘂中不示輕相;必取似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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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者,例上盲聾,重輕兩別。清淨共住者,即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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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與出家之語。上明通得。文云下,示不得。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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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向不得中。遣書下,彼有遣印手字;今此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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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謂寄書受也。舉手作相者,無言求乞也;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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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舉手字,今加以助之。不現前者,身不至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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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等者,彼云:不問,前人不欲,非法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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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,眾不成就,白不成就,羯磨不成就;若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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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不成就,不名受具足。前下,覆點重者。盲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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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亦同。《十誦》、《伽論》。重輕得不,同上《僧祇》。衣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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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《四分》。因無衣鉢者受具已,諸比丘語令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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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乞食;彼言我無衣鉢,因制。又有借他衣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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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戒已,其主還取;裸形羞慚,故制不得,若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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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衣者,當令乞與,不與者當與價直。下引《五分》,轉證借者。既令主捨,成己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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