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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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治緣起,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眾,鈔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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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訶詞。轉證中,初文《十誦》。初句即應擯,次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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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賊住,本下二句即邊罪。並及餘難,故云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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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先下,是今正據。次科《婆論》,初明立制。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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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下,顯制意,上明不許見聞。文唯明見,聞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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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同。大小者,過重輕也。若下,明不許說。釋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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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者。前雖累云自言,猶恐未曉,故示言相。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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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對告前人;二須言義明了,能使他知;方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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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足。慈訓深切,故此委曲。第四中。標云犯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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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即制罪。本宗四人,初列名相。如〈僧網〉中。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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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成法。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。但下,示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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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。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。不得訶者以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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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事中所制故,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訶人。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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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下科。犯殘七人,初列名數。具如〈懺篇〉。本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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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人,但據正行。第四人,《業疏》上加將字,於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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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顯。《十誦》三人,並約行竟;恐謂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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竟,妄將充數故。《業疏》云:六夜竟與將出罪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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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?答:律文兩位,約遠近耳。又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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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四羯磨人何異?答:前但小犯,情過可訶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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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數收;此犯次死,罪深難拔,故不足也。不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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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示少分義。謂唯除悔殘四法,是不足耳,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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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犯者不合同治故。不妨下,明應法。此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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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準疏別判;乃知今鈔全依律出,猶同古解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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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云:有人云:四羯磨者,眾法皆通;僧殘諸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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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二篇悔。若作此解,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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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?犯二篇者,開餘懺主!審約事情,律文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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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義糺定,應分二途。若同犯同治,理無預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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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言足數,謂差結等。若自有犯,必無清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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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有罪人不合解罪。乍可應餘非罪羯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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