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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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然。以此下,明納體,初二句躡上冥會。於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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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法隨心起。法是無情,由心緣故,還即隨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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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三羯磨時,初動於境,次集於空,後入於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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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依心故,名為法體。領下,示體所在。若據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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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體是非心;不顯所依,體與心異。今言在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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乃取圓意,即指藏識為所依處。此之二句,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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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無作;昔人反云此是作體,安有心中但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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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耶!問:若是無作,即是所發,何以前文指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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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論?答:此中但言領納在心,不明所納是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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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色。故指如彼,〈釋相〉廣明。問:前云正顯能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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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相,豈非作戒?答:此謂以作顯無作耳。問: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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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直示無作,而明心相者?答:能領之心,發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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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要。獨茲曲示,餘竝無文。若乃考得法之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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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,決所受之成否;苟迷此旨,餘復何言。或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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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妄緣,或泛爾餘善;一生罔象,畢世遲疑;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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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滿洲,聖言有旨。故茲提示,義不徒然。戒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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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三,初躡前科。必下,示行相。方便有二,即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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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也。教謂律藏,必依師學;行謂對治,唯在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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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;由本興心,稟教期行以為受體;今還如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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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學而修。文明檢察,似偏約行;然離過對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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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學不立;廣修之語,理必兼含。檢察即心,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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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行體;準疏具三,能憶、能持、能防;一心三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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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非順受,方成隨行,此謂能察;身口威儀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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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察。此二句,須明成就二持,遠離兩犯。而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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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口,且據麁非;約準今宗,義通三業。上云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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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,正示修行;下云慕聖,明其標志。克,猶定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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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,重也。前聖,通目三乘已成道者。持下,結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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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義。持心即行。後起順前,示隨行義。下引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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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。文如前引,但易具足為清淨耳;具足無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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