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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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下,比例。即指僧坊便同聚落,復是蘭若,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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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可分。反顯中,下文還指四十七。初引文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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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反例。無聚落者,顯是空逈之處。初起僧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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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,為言。會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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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疑謂聚落乃是民居,伽藍相異,安得例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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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此會之。言律中者,即指盜戒具出四相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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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所引;及後離衣釋伽藍界,更不別列,略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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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,故知是同。必下,簡濫。準不周淨,三邊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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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,須準聚集;兩面一面,還依蘭若。有人迷此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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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,並可分別;請觀〈結界篇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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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圖相,藍院四周,自然四出,即知謬妄,不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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攻之。今謂上明伽藍,同可分聚;唯局蘭若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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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餘處;學者詳辨,在文皎然。不可分別中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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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初約人明。僧下,二約處辨。疏云:或約僧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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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去,難可知之;或約處所散落,不知際域;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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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種,即歸此收。《尼鈔》云:中華之處,人民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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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,不可分故。用下,示量。彼因有人問佛種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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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佛教令七弓種一樹;續後波離問集僧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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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用答之。異眾相見者,約兩向作法為言。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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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計數。五肘弓一肘尺八,弓長九尺,七九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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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六丈三尺,六尺為步,一間計十步半,如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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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之。不同下,破古。疏云:昔云七十三步半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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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算七間也;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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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云周圓種樹,又改《僧祇》為八樹字。餘廣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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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。下指《義鈔》,即刪繁意;彼文已亡,意如前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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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記不知所以,例云指誤;假令是誤,一處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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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;況此上卷凡十餘處,指廣如彼;檢彼並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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豈皆誤耶!誣聖辱祖,不慮招殃;引誤後生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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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窮也。次明蘭若。上略阿字,亦云阿練若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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