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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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法依限,前二有期故開隨受;既用法盡,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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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難期,知用何法往彼和也;理須破夏,是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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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故。重下,斥彼所據,令須依理。《五百問》中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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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甚明。疏云:此卑摩羅叉口決,其人翻《十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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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既有此通,義無疑矣。《了論》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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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者,謂得開重也。疏解中,《業疏》引云:雖請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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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,事竟不還,破安居得小罪。若事未了,極得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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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,第七日還,至八日更請七日;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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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仍不了,更請七日等。此下,指人為證。真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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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西印土優禪國人,梁陳二朝至此,廣有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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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。寧下,責其局執。一隅者無通變也。壅,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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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化本通,固執乃塞。親聞中。大唐之世,玄奘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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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,那提同至。勅詔祖師同預翻譯,因得備聞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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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之法,足為明據。故引示之。下文指廣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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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略引,餘更如彼。長短中。三位極限為長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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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八日十六日為短,中間長短可知。文中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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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七日短緣,長易知故。半月一月,例準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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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下,引文示。立下,申所以。若下,釋疑。但約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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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,不必路遠。僧尼中,初文。僧法可知,尼中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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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故須簡別。《四分》、《僧祇》明文可了。不云多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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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明餘二也。次科,初出濫行。《四分》下,判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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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中。文敘二義。別緣者,簡非眾故。必有長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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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須前往,或容返界重受七日;或比難緣,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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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直去。事訖中。疏引古計云:事訖不來,夏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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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失,以法在故。今師不同,如文所示。初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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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。施猶用也。問:事訖即謝,返界路遙,中途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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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;無法隨身,應須失夏?答:法託緣生,緣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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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;本期還來,未及本處,事猶未息,故非失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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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事訖法亡,或緣未竟,期限已滿,約何明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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