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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云:彼明重罪打三百,中罪打二百,下罪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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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百,皆得福也。此下,斥非,初指偽。隋朝焚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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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德不用,故云智者共非。縱下,縱破。可解。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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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教中,《本律》。瞋心訶責,即毀呰戒開慈救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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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擬畜生犯吉,出打比丘戒。《地持》中。約過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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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以分三犯。罰黜者,不令依住。折伏者,以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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陵辱,如《律》奪衣斷食之類。訶責者,苦言訶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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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集》中,初示極誡。罪同等者,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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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為比;出一佛血,一劫阿鼻,何況萬億!若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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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治法。僧事即羯磨說戒。若下,出能罰之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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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以下,出不聽之意。準下,準經以責。前明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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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可行十事;己是下凡,不宜僭濫。結業既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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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墮惡道,故曰冥然。《僧祇》中三,初明折辱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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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可罰者。若凶下,明捨離法。即不可責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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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弟子下,弟子惱眾,師為懺謝法。三非法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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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前列五非。上二時久,失訓誨故。病人,《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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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二師不看,病者困篤故。不喚現前,不知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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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不出過,不知何罪故。若下,明師乖法。或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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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弟子悖戾。得罪二字,摠上諸非,《律》文並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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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故。《僧祇》,初明暫奪。共行謂和尚親度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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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法相攝,故名共行。若據依止,亦共七法;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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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彰目,以簡親疎。若與下,明永奪。以先要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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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並奪衣戒中不犯緣也。適,悅也。《十誦》:剝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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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辱,異上兩奪。初緣起。佛下,立制。沙彌二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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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須留一;準小例大,須留下衣。四辭謝法,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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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中,《十誦》文為二,初辭好師法。但不勤訓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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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欲從他。先明白師。次明師為選擇。若和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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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遠離不好師法。下列四句,二住二去。法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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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務,食乃旁資。有食無法,徒養於穢軀;有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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