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詣也。攝慮者,無異想也。契謂心會前法,入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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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法歸心。滯,礙也。故下,引證。即《涅槃》十八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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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云:云何念戒?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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壞不雜,雖無形色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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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護持;雖非觸對,善修方便,可得具足;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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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菩薩之所讚歎,是大方等大涅槃因。此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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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心領納,有戒何疑。徵釋中,初科;上二字,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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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所受,發下開章。但下,釋意。初敘廣;且下,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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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。初中,上二句據法明廣。五、八、十、具,四位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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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;或約業者,七支種類也;或從制者,重輕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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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也。軼,車相交過,喻其多貌。次二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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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心明廣。即上四位各有三品。若下二句,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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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明廣。情及非情,不可數故。示要中。樞即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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樞,亦取要義。欲達四科,先須略示。聖人制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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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法,納法成業名體,依體起護名行,為行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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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名相。有云未受名法,受已名體;今謂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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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。法之為義,貫徹始終,安有受已不得名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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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知下三從初得號,是故一一皆得稱戒。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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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竝以法字貫之,方顯體及行相,非餘泛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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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所以唯四,不多少者?答:攝修始終,無缺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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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隨成一行,四義整足;言有次第,行不前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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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法之與體,同異云何?答:《業疏》云:體者戒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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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依之本。是則法為能依,體是所依,不可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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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。又云:戒體者,所謂納聖法於心胸,即法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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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納之戒體。據此不可云異。應知言法未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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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體,言體其必是法。不即不離,非同非異。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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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相何異?答:三業分之。戒法中,初文二,初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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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。語猶敘也。直下,正明。法雖兩通,不能委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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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從聖論,故云直也。必,定也。軌成者,示法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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