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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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緣中,初定是非。總下多相,不出此三。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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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兼收遭難,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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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是生善;懺悔即滅惡。《四分》下,引緣相;《四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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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出三種,如後具引。《十誦》八種。興福者,造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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橋梁,博施濟眾之類。若遣下,即能請有別。《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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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遣信聽往。下云《十誦》寬於《四分》,即此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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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中下,明所請量時。三中,初引律。餘下,義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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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恩重,大臣勢力,故雖不信,亦聽受往;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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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反比,故簡有信。生福是事,信樂即心。有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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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信,謂已有道行,力能迴邪;前雖無信,義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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拯救,故開往也。四中,初如法。又二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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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法及直去也。今下,二斥妄行,初出非。雖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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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藥,而悋己外求,故云妾也。準下,例斷;初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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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衣。過知足戒,三十中第七戒。實因奪失,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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闕三衣,不許全受,故舉為況。今則下,顯過。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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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謂闕法服,取聽謂積長財。必下,明通許。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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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即第六戒。次斷求藥。自乏、處遠,須此兩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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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入開例。五中,初引文。因我鬪者,能生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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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我和者,能滅諍也。然下,義評。別顯往和,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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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受日。初句是縱;約下,即奪。謂前緣無準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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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直去;事必有期,何妨受往。律雖令去,不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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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日不得,故云無正斷也。結斥中,初引別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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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證如法;律文初向明制。除下,示開。衣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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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者,釋上餘因緣也。今下,遮妄;初斥求乞,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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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事虛違法。縱下,示事實亦非。乞衣戒中,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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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奪失,直令乞衣;若乞五穀,皆結吉羅,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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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結正也,如〈釋相〉所明。或下,次斥邀請。如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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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喪賀吉問疾詢安,書疏往來,意令召命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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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是也。律下,證非。同《十誦》者,如上八緣。上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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