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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界,正意明場。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:通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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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恣,內外俱集;別即餘法隨界各行。今文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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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,並從別論。問:如通集中,場上不來,犯別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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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?答:法成得罪。不妨異界,無別眾過。問:小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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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恣有通集否?答:本由說恣,開結遮訶。是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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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小唯有別集。次明自然,初科分二,初示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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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中,聚蘭各二,則為六相。皆下,釋名。對彼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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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緣搆成故。當下,標所出。問:所以當律都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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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者?答:止是闕略,義必具之。準三小界,明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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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處;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,異處下道,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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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誠文;道是一界,下是蘭若。今言無者,或非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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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或無分齊故也。初明聚落,可分別中。準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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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二:謂僧則在無易委,聚亦周院可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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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尼鈔》云:城外村坊,邊夷城邑,人民稀尠,可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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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故。應作四句。初人處俱可分,則依此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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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人處俱不可分,如後步量。三人可、處不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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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處可、人不可,並依後集。故知此相必須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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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文引《十誦》二十二卷。彼因比丘問佛,初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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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界,即引問詞。彼接云:爾時界應幾許?言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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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坊者,人可分也。聚落即處可分。隨下,是佛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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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隨處廣狹,即是界限。注。行來處見四十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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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云下文。此下,先以義決。分齊即同勢分,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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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聚落界體;意不取之。故《業疏》云:縱彼文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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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行來處,此制通攝,恐妨界內;必作法時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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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門外,亦得兩成等。《四分》下,次引文決。即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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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聚落,止取四相。則顯彼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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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聚相同,不須遠取。此由他執,故特注顯。問中。以蘭若處本是空曠;今有僧坊,非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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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聚,集僧難定;立問明之。例決中,初準前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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