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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。然在事猶疑,故無標破;雙出兩義,俟後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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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如下引示。即下房小等文。彼明相接不聞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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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成說戒;今取彼意,反顯相離不成說欲;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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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文,故云《五分》解耳。互離中又二,初引《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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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。初與欲人,房道僧中隨與即失,不論見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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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四人,兩是隔障,即聞而不見失;兩是伸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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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及,即見而不聞失。次引《五分》。初明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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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失,即見而不聞。初明覆處。過即是度,彼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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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與欲起去,隨出隨犯,故云幾度。今準彼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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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論失欲,一出即失,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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耳。若在下,次明露處。亦即倒出。既非堂宇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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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一尋。若房下,證取比座。可知。疏云雖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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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,皆為法來,並名布薩;疏有四句,一、聞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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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見,二、見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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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聞,三、俱見聞失,四、俱離失。次他部中,《僧祇》五人。出彼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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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,欲法無文;由不足故,理非持欲,約義取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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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人如上。言與欲人者,謂受他欲已,自復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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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,他欲即失;且如彼律轉欲尚失,何況直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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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準三處通有此失,學者詳之。《五分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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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露倒出,合為一人。共下尼等,為八。《僧祇》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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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。正出欲法。多種者,彼有十一,如後續引。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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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疏云能所俱非;二即受者非法;三即與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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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;四即愚教失。;五即難緣下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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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廣,亦不全同。轉欲失,宿欲失,與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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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尼,與沙彌,受者還戒,與者還戒。《十誦》三人。疏云:《四分》覆法,明言非數,豈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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