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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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並如,故云無爽。次科引傳,即其事矣。上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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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界。若依下,次示戒場。恐後濫用,故此引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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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勸中,初三句通示。言諸師者,以《傳》中所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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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伽跋摩,既是西僧;例知皆爾,故總指之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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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正引。即《梁高僧傳》。宋元嘉十一年,祇桓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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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,駕船江中。人問者,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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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法師。難曰:布薩僧事,常在寺內;及論受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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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出邑外?答下,並跋摩語,初示所疑。別眾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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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者,或本結時,僧有乖別;或今受時,界無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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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,致有別眾。餘下,答寺內布薩。夫下,答出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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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戒。前云尊重,蓋指此也。脫,猶略也。第二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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秉,與下數滿何異?答:能秉據僧體,數滿約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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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。三中分二,初釋緣相。作無軌度名非法,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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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教制曰非毘尼。今下,遮濫。必取應法,昧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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寡德,多亦非滿。文下,二引本制,初明兩位。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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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分齊,如〈二衣〉中。所以五人獨言持律者,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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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僧少,恐不簡練,故特標之,非謂中國便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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濫預;古師錯解,如《疏》委斥。此土邊陲,本是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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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。僧既漸多,還遵中制。末世浮薄,德學全虧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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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準本開,理亦無過;是知律制五人持律,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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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千里無師;非謂無僧,但實行者不易得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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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下,決上邊開。得戒謂僧法無缺,得罪即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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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有乖。若爾,中國五人,可同此否?答:中本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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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,不可相例。此下,指所出,《伽論》亦然。第四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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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。文據可解。五中。則下二句,且括四非。或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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綱緣,白讀謹誦,皆不成法,故云等也。六中。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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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內欣勝法,外假勝儀;身心相依,如魚有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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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與能受中第四何異?答:前約小眾容儀,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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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大僧道具,能所內外,豈不明乎!統上六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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