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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訶責。雖云世有,何甞見之!苟自識心,不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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抑忍。列如法中。《四分》五種,注釋甚明,無勞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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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。但初重後輕。中三互望,並通輕重。執《涅槃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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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敘過為二,初示正教。三世者,釋迦為現,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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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為過,彌勒已後為當。然過去已滅,當來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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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,安知其教!蓋諸佛道同,舉現可驗;又復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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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並明過未,故可知也。但佛法仁慈,必無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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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;恒沙皆爾,豈止釋迦乎!比下,指非法。便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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斥妄引,初標破。彼經第三,因迦葉菩薩問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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壽因,佛答應護眾生同於子想,迦葉白佛: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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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,何得皆子想?因此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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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羯磨治罰,乃至云:若見比丘見壞法者,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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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驅遣訶責舉處,當知是人佛法中怨等;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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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復白佛言:如佛所言,則不等視一切眾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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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子想,如羅睺羅;乃至佛言:譬如國王、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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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、宰相,產育諸子;若二、三、四,將付嚴師教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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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使三子病杖而死,餘有一子,必當苦治,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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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成就;乃至如來亦爾,視壞法者,等如一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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愚人執此,故行杖罰。然下,委斥,初出經意。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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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地悲者,若準經中,正明如來;下引《攝論》,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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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初地。即下,引經反質。即第十卷偈云:一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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畏刀杖,無不愛壽命;恕己可為喻,勿殺勿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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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。不知下,責其妄引。嚴師為喻,即如上引。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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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位中,初正引。淨心者,即初地,亦名歡喜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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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分別智,於諸眾生同於一子,無取捨故。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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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者,示現權巧度眾生故。十事即十不善。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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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斥濫。準《涅槃》者,即上偈文。恕猶度也。《智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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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苦力多,樂力少;若人遍身受樂,一處針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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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樂都失,但覺刺苦。《淨度》偽經,如序所列。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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