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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婬女下七種,履涉非處故。看龜鼈者,放恣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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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故。《律》下,例通餘過,勸令依罰。重罪者,制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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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吉,約業尤重,如下引示。《善戒》中。舉極惡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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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況其罪,猶更過之。好為人師者,寧知不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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乎。旃陀羅,《經音義》中譯云嚴熾,亦云主殺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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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魁劊之名也。《五百問》中。彼云:迦葉佛時,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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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度弟子不教,多作非法,命終生龍中,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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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不能忍。便觀宿命,本作沙彌,不持禁戒,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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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不教。作念瞋師。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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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,龍即出水捉船,索此比丘。眾人即問,乃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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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緣。眾不得已,欲捉比丘。彼曰:我自入水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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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見捉,即便投水喪命。釋疑中。前引過相,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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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列之;恐疑犯五方呵,故須明決。答中,初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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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。又下,教酌情用舍。如文易會。引勸中。彼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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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年少比丘,出家未久,不聞法律;當乞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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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,不知前後次第;比丘訶諫不從,佛因垂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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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如《鈔》中。不閑等者,謂愚教也。凡所下,明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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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也。轉向下,示現報也。捨戒下,釋上轉向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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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犯正下,釋上同死苦也。是下,結勸。文中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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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謂同死苦,準經,上句合云謂向於死。經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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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言死者,謂捨戒等;同死苦者,謂犯正等。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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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牒釋,今易於下結,語不當異。引經對校,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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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傳誤;須考本文,無勞強釋。第二訶誡,敘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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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中分三,初誡自量。若懷下,次示正法。次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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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。初句明利他。次句明觀察。又依下,出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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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。依訶詞者,即下五種;重輕隨用,故云進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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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過下,正訶責。若過下,三勸依教,初列非。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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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正勸。停,止也。鄙懷者,即上諸非。出道者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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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四法。然言之甚易,為之極難;若不懷瞋,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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