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194b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194b02

受懺陳乞,既牒入法,不可有乖。欲但通情,既

T1805.001.0194b02
0194b03

不入法,有乖許得。律中下,引證甚明。文如後

T1805.001.0194b03
0194b04

引。欲淨同異者,即第四句。據本非同,欲生後

T1805.001.0194b04
0194b05

義,假設來問。答中,初分示。由律緣起欲淨各

T1805.001.0194b05
0194b06

傳;從文而釋,猶同昔義。故《業疏》云:有人言等。

T1805.001.0194b06
0194b07

後出今解云:欲者,表心無貳,以應僧體。清淨表行無玷,實通假用,據此義通一切羯磨,不可偏配。唯自恣時,

T1805.001.0194b07
0194b10

希僧舉罪,不敢陳淨,但云與欲自恣耳。若下,

T1805.001.0194b10
0194b11

明合說。律本各傳,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,僧

T1805.001.0194b11
0194b12

中有事起;持欲者言我持欲來,不得清淨,稽

T1805.001.0194b12
0194b13

留說戒;佛言:自今已去,與欲時應與清淨;從

T1805.001.0194b13
0194b14

此雙傳,故云正制。不下,簡濫。亦由昔人執彼

T1805.001.0194b14
0194b15

行事,故此簡之。彼云:時集與清淨,非

T1805.001.0194b15
0194b16

時集與欲。此即《四分》所廢之教。釋如

T1805.001.0194b16
0194b17

法中,初牒釋。下指非緣。如〈眾網〉者,彼列二十

T1805.001.0194b17
0194b18

餘件,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。如

T1805.001.0194b18
0194b19

是等並不須與。此下顯通。律中亦因六群稱

T1805.001.0194b19
0194b20

事,僧中有餘事起,稽留法事。佛

T1805.001.0194b20
0194b21

言不應稱事,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。諸法事

T1805.001.0194b21
0194b22

者,須簡結界。轉欲,敘緣中,初二句結前標後。

T1805.001.0194b22
0194b23

謂下,釋開意。律云:持欲比丘自有事起,佛言

T1805.001.0194b23
0194b24

聽授與餘比丘。毘尼下,引證。彼云七相應法,

T1805.001.0194b24
0194b25

受已轉與一人,如是至七皆成。文但至七,已

T1805.001.0194b25
0194b26

外應閉。《僧祇》、《十誦》,若轉即失,部計不同。疏云:

T1805.001.0194b26
0194b27

或是異宗所廢,且從當部。詞句中。六句。初後

T1805.001.0194b27
0194b28

四句同前。受某甲下一句,牒前欲詞;若轉多

T1805.001.0194b28
0194b29

人,須一一別牒人名;或忘姓相,但云與眾多

T1805.001.0194b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