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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懺陳乞,既牒入法,不可有乖。欲但通情,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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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入法,有乖許得。律中下,引證甚明。文如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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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。欲淨同異者,即第四句。據本非同,欲生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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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,假設來問。答中,初分示。由律緣起欲淨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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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;從文而釋,猶同昔義。故《業疏》云:有人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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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出今解云:欲者,表心無貳,以應僧體。清淨表行無玷,實通假用,據此義通一切羯磨,不可偏配。唯自恣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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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僧舉罪,不敢陳淨,但云與欲自恣耳。若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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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合說。律本各傳,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,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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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有事起;持欲者言我持欲來,不得清淨,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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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說戒;佛言:自今已去,與欲時應與清淨;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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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雙傳,故云正制。不下,簡濫。亦由昔人執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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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事,故此簡之。彼云:時集與清淨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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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集與欲。此即《四分》所廢之教。釋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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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中,初牒釋。下指非緣。如〈眾網〉者,彼列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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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件,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。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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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等並不須與。此下顯通。律中亦因六群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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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,僧中有餘事起,稽留法事。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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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不應稱事,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。諸法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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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須簡結界。轉欲,敘緣中,初二句結前標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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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下,釋開意。律云:持欲比丘自有事起,佛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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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授與餘比丘。毘尼下,引證。彼云七相應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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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已轉與一人,如是至七皆成。文但至七,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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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應閉。《僧祇》、《十誦》,若轉即失,部計不同。疏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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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是異宗所廢,且從當部。詞句中。六句。初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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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句同前。受某甲下一句,牒前欲詞;若轉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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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須一一別牒人名;或忘姓相,但云與眾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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