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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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心退者,鈍根未堪,故開後誦,不過五夏;《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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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先誦經論,及病,亦開。三中。佛度比丘,即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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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受者;隨身制物,自然所感。引聖況凡,理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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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具。針斧二物,補衣須用;據論為制,在《律》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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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。四中。即賊住緣起。此明時緣,為別邪正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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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常憶,用擬他問。五中。年有三時,月分黑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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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;《戒疏》云:道俗位殊,時數亦改故也;俗則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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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時,道則歲唯三位,略於秋分也;故三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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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始,冬分在初,表無常也;令有慧者觀時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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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,不容非逸也。又先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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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白者,三時之始,必十六日為初也。捨戒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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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有四捨。一作法捨,二命終捨,三二形生,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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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善根。此明作法一種。又捨通漸頓,若直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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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衣,則三戒齊失,名為頓捨。若捨具作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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彌,或捨具十作優婆塞,則名漸捨。略知如此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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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廣如《疏》。僧捨中,初引開法。《律》因跋闍子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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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不樂淨行,還家與故二行不淨,佛因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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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。文引佛語,不出捨法;《律》云:我捨佛、捨法、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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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僧、捨和尚、捨阿闍梨、捨諸梵行、捨戒、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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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、捨學事,受居家法,我作淨人外道等。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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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優婆塞,我作沙彌;須對比丘捨之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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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即成。《多論》所謂受如採寶,亦如登山,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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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多緣多力;捨如失財,如從高墜,不假多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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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唯一說。《增一》下,明分齊。彼經因僧伽摩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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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七反降魔,後更受具得阿羅漢,因開七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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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外不聽。尼捨中,引示。云無更受者,女流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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弱,多無志操;佛初許度,尚是曲開;何況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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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,理非容納。釋疑。答中,初列二義。比丘下,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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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制。僧兼二種,尼但初義;各顯所以,在文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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