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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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日等,並多古解,一一標破;此但直申今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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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引誠教,證令取信,故云今並等。且引一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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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準明之。如下問云:自然界為方圓耶?答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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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云定方;下引《十誦》、《本律》、《五分》、《善見》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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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了論》等文,仍云廣引誠證,定方須廢。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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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刪繁,文唯據此;如上所示,想無惑矣。指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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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中。然今此鈔雖並刪略,諸師申釋,未必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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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;或義章開其戶牖、或問答釋於幽微,何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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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一概除削。文明此意據合存之;止由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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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,不逗新學,故別為一部,目為《義鈔》。文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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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,下卷已亡;故今所指,彼文多闕。《義鈔》興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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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文在茲;古多妄說,或云二疏之餘、或云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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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張本,如別所破。具云《拾毘尼義鈔》,此中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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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,以集字代之;下單云《義鈔》、《別鈔》,皆此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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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中。通猶容也,餘論即目義解。容彼之說,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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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可存。上二句明義之幽隱。自下二句,明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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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初心。言通解者,以目博知深識之士。具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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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指彼文。明不具中。遮世疑云:三藏正教,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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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改作;何以引用,輒有去取?故此釋之,仍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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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。初明取意。堪入宗者,涉今行事也。自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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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所餘。撮要包括,是鈔所宗;橫評繁文,即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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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諱,故云非鈔者意也。故下,引證。初引本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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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三十四卷;次引《母論》,文出第六。並因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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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人說法,不能廣說,白佛故聽。律文具引,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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略白語。要謂精當該攝,妙即善巧適機。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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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者,即鈔興意也。庶,望也。訪問也。上明法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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倫序,不假他求;下顯事有準承,無疑得失。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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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有用,即事即行,二句偶對,語別義同。此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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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句,一部大宗;獨異諸師,高超九代。盡如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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