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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據本宗;次近二蘭,全取《十誦》。然下,會同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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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。《十誦》中蘭,《了論》重吉;今欲用蘭替吉,略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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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知,餘指如後。凡定罪體,必約懺論;中蘭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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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雖對小眾;正捨本罪,還同吉羅,一人對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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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體通彼此者,即指兩文。類解者,令較二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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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僧殘,《善見》中。唯就行懺,釋其名義。僧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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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通,貫於前後;初殘是別,即命懺時首尾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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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以攝中間。合云:僧伽為眾;然此所尚,呼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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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僧;故此諸文,用梵顯梵,非相翻也。言從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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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境即所對人也。《婆沙》中,名義。與下《四分》、《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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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大同。初別釋僧義,同前。殘字目罪,言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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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罪,少有餘行故。有下,合結。《四分》中,初指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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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下,示異。有餘,亦即殘義。行法,對上無餘,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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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眾法,疑是寫誤;亦可行通眾別,此據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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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。《母論》,初牒名。如下,喻釋,上三句喻殘。理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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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喻僧。此望初篇,名為斷頭,不可救故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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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引律助顯。強與,即是早救;餘罪不然,從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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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悔爾。僧尼中。六異者,弄觸二麁二房;七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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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媒嫁二謗四諫,此約僧戒對尼為言。若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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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望僧,則有十異:一言人,二四獨,三度賊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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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解舉,五受染心男子食,六勸受,七相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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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諫,八勸同惡住違諫,九小恚捨正違諫,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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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諍謗僧違諫。下指廣者,即〈別行篇〉。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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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中,引論。五十二罪者,十三根本,一一各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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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便故,吉羅為遠,下蘭為次,中蘭為近。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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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,竹尼反。疏解中,初科。三義者,一僧殘,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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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,三勝。《婆論》止有初釋,故云一義同也。次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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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云者,疏引彼解也。初釋僧伽,上二句標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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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下簡異。戒見事和,定慧理和;今但取事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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