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256b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256b01

此據本宗;次近二蘭,全取《十誦》。然下,會同次

T1805.002.0256b01
0256b02

罪。《十誦》中蘭,《了論》重吉;今欲用蘭替吉,略示

T1805.002.0256b02
0256b03

令知,餘指如後。凡定罪體,必約懺論;中蘭據

T1805.002.0256b03
0256b04

法,雖對小眾;正捨本罪,還同吉羅,一人對滅

T1805.002.0256b04
0256b05

故。體通彼此者,即指兩文。類解者,令較二罪。

T1805.002.0256b05
0256b06

第二僧殘,《善見》中。唯就行懺,釋其名義。僧伽

T1805.002.0256b06
0256b07

是通,貫於前後;初殘是別,即命懺時首尾二

T1805.002.0256b07
0256b08

法,以攝中間。合云:僧伽為眾;然此所尚,呼人

T1805.002.0256b08
0256b09

為僧;故此諸文,用梵顯梵,非相翻也。言從境

T1805.002.0256b09
0256b10

者,境即所對人也。《婆沙》中,名義。與下《四分》、《母

T1805.002.0256b10
0256b11

論》大同。初別釋僧義,同前。殘字目罪,言犯

T1805.002.0256b11
0256b12

此罪,少有餘行故。有下,合結。《四分》中,初指同。

T1805.002.0256b12
0256b13

又下,示異。有餘,亦即殘義。行法,對上無餘,合

T1805.002.0256b13
0256b14

云眾法,疑是寫誤;亦可行通眾別,此據眾

T1805.002.0256b14
0256b15

行。《母論》,初牒名。如下,喻釋,上三句喻殘。理下

T1805.002.0256b15
0256b16

一句喻僧。此望初篇,名為斷頭,不可救故。故

T1805.002.0256b16
0256b17

下,引律助顯。強與,即是早救;餘罪不然,從彼

T1805.002.0256b17
0256b18

自悔爾。僧尼中。六異者,弄觸二麁二房;七同

T1805.002.0256b18
0256b19

者,媒嫁二謗四諫,此約僧戒對尼為言。若以

T1805.002.0256b19
0256b20

尼望僧,則有十異:一言人,二四獨,三度賊女,

T1805.002.0256b20
0256b21

四解舉,五受染心男子食,六勸受,七相覆

T1805.002.0256b21
0256b22

違諫,八勸同惡住違諫,九小恚捨正違諫,十

T1805.002.0256b22
0256b23

喜諍謗僧違諫。下指廣者,即〈別行篇〉。罪

T1805.002.0256b23
0256b24

數中,引論。五十二罪者,十三根本,一一各有

T1805.002.0256b24
0256b25

三方便故,吉羅為遠,下蘭為次,中蘭為近。胝

T1805.002.0256b25
0256b26

字,竹尼反。疏解中,初科。三義者,一僧殘,二

T1805.002.0256b26
0256b27

救,三勝。《婆論》止有初釋,故云一義同也。次科。

T1805.002.0256b27
0256b28

解云者,疏引彼解也。初釋僧伽,上二句標示,

T1805.002.0256b28
0256b29

由下簡異。戒見事和,定慧理和;今但取事,不

T1805.002.0256b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