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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墮,不簡單提;四懺餘罪,不顯罪相;提舍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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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,並不出法。又曇諦羯磨:初亦懺殘;二懺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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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;三懺餘罪,謂單提、提舍、蘭吉,同一法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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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句並同捨墮。事儀加改,謂之增減;立法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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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,謂之隱顯。若準下文,則古謂夷罪必須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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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覆心,方開懺悔;又唯婬開懺,餘三不開;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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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殘中覆藏別住,或云盡行,或俱不行;又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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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中同懺提法,又眾學罪同皆責心;增減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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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,尋之可見。臆課多者,責其師心。課猶說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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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教無文,謂事無所據;撿行違律,謂行用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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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故下,引斥。即律〈增二〉中,明二種愚人。初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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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過不悔,次人悔不依教;今取次人,證上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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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。律文又出二種智人,與愚相反,如下科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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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下二句,示師心所以。上句示後悔法,皆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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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文;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。顯今中分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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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敘撰述,上一句正示。定綱位者,六懺差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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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濫故。格心境者,各顯緣法,無所昧故。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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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懺中,緣法雖多,不出心境。如下所示,慨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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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露,即能懺心也;託處對人用法等事,皆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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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對境也。格即訓正。下二句顯意。上句明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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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有準。今古相形,是非鏡矣。下句示行事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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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。心境相照,得失彰矣,能所即心境也。此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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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句,隔句對釋上文二句,尋之可見。則何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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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彰功益。明今依法,罪必可除,心有所寄;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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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違律,悔罪不出,臆課無憑,故云何患等。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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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歎者,順佛語故。故下,引律示歎。以命能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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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智人故。次明懺法,總分中,化教。具兼兩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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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被二眾,如文所敘;又復二懺通大小乘;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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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犯罪,通悔三世,總牒十業。制中。反成五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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