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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壞;乞鉢損處事深,故罰入厨。七日藥以味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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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齊七日者施僧;過七日者與守園人。問: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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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他律,豈是虛通,則與上文一何相反?答: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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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之教,隨緣緩急;知機而設,故非一概。誡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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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初科為五,初直勸。兩相勞擾者,能懺所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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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徒為故。但下,出不捨所以。見即識見,性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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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性。口說解脫,故云世表。行縛塵事,故云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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陋。今下,舉死事激勸。要必歸死者,意謂必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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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死而將去耶!太事即出家所為,經生猶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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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世。但下,舉勝行深勉。豈下,引生下文。次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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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中,初句一切如法,本財即僧還者,意外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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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別得者;以心斷故,本財既淨,不染外財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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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得受。第二句,但未悔罪,不合先受,止得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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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之罪;由心斷故,亦應得受。第三句,但心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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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,當日餘日本異二財,皆犯墮罪。前句心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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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日得受;此句不斷,餘日尚犯;可證行懺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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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為要,餘句如疏者,見《戒疏》捨墮中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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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中,亦出三句。準有衣已捨,罪未悔,畜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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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斷墮;此句罪同第三,故所不出。捨罪,對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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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中,初示威儀。口下,次陳詞句。初囑聽稱名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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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故畜下,牒示兩捨;今從下,正明求懺。牒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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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又三,初約長財。注文,以物容染犯,有過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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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,故須隨牒;若有過者,應於不說淨上加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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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約離衣。注中三段,上簡長離,牒相通局。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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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借衣不須捨。下標長財用壞。正乞中。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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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不具者,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,作如是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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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以義加之。二請主,簡人中,初文,前約犯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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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。五八十成邊罪,具戒成二滅。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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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輕罪簡。次科。佛言即律文,上句制所對,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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