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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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廣解明別請。即開緣文。佛初未開,比丘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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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他請,皆用此言對之,如鈔所引。至後白佛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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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有七開。若依下,次約緣起明別乞。難調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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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召提婆,明佛制戒,為攝彼故。《多論》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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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,皆論不集,初句總標。亦下,別列。上云亦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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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亦前律文;下云亦有者,亦上二種。分相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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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總標。云各明緣者,三位各具七緣,如下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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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。引據證別者,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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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次中,初科。且據僧次,餘二例同,但改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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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異。次科有二,初明僧界開法。須布薩處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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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法者所居,以布薩是攝眾之法;請彼一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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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表眾集。自處不須者,即彼二處不相請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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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下俗舍不同。若下,次明聚落,初明作法。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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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犍槌。僧界人多,不可作相,但有二法。更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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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重作。以後來者,復成別故。或下,明互轉。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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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廣之。如下,結示。別乞中,《見論》。四句,且引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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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,餘三如後。《多論》。各乞同處,反明同乞異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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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別。別請中。作法即鳴鐘,唱令召夏臘等。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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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罪準理是吉。若下,約集明犯。準上界內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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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之文。下引文證,同坐異味,亦即集犯。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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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中。總斷三位,不集皆同,集犯有別。僧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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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集,則無有過;餘二集犯者,別請如上,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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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準同。次重釋中。標云約緣者,即上七緣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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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但釋五種,三七易解故。令下二句,出重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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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意。初中,前明揀濫。今世有人,一概但云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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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,不知僧食自犯重盜;又有見將異味在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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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噉,便言別眾食者;事雖非理,名教天乖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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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濫也。故下引證。僧祇翻眾,即目常住眾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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耳。上卷即〈僧網〉中。第二緣。標云別僧者,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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