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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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也。上明自行既立,方堪秉御,以成眾行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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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弘法,故云親成等。是知法有資人之用,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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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弘法之能,非法則人亡,非人則法滅;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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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相資,乃能久住耳。故下,引證,亦律序偈;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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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偈云:聖眾若和合,世尊所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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譽;下半如鈔引,釋成世尊稱譽所以。三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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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義。列三名中,初毘尼,又四,初二句翻名。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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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異號,皆傳訛耳。即下,引所出。十八法者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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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達執九邪,破佛九正,共為十八:法非法,律非律,犯不犯,若輕若重,有殘無殘,麁惡非麁惡,常所行非常所行,制非制,說非說。此據破僧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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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列,至〈拘睒彌犍度〉,出第二云:毘尼非毘尼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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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後兩處,華梵各舉,故云不並;是知此名,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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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翻耳。下復引經,命七滅諍,以為七律,所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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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顯矣。或下,指非。文見《母論》。疏云:古譯毘尼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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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稱為滅,以七毘尼殄四諍故;如水滅火,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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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名滅;名不附體,故所不取。故下,顯正。名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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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立,經律明據,故云正也。次戒名中,初翻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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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下,顯據。六度者,一檀,二尸羅,三羼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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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四毘梨耶,五禪,六般若;六種皆名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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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蜜,此翻為度。今用第二,證名可知;此即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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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常談,故通指耳。後木叉中。此無異翻,故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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