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

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· 宋 · 元照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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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。若下,明非久物。朝菌即地蕈,《指歸》云:此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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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地,八月有,朝生暮死。準此,例上衣毛,損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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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吉。《善見》。以淨人幼小故開。《四分》中。注文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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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,即《僧祇》繫草文。釋第四緣,《五分》初明淨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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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列四種,解一即止,隨言通得。四皆云是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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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前物。注顯知淨。知屬前人,淨在比丘;由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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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義,故號淨人。不合下,應加言字助之。若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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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緣開。開路不犯。文言不故,異上《僧祇》。罪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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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中,初對《十誦》明當戒。《十誦》從種,故止五罪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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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律約業,故隨多少。乃下,次對《僧祇》辨前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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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離地中,引律前明五生。通約就地。柳榴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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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,枝可植故,離地亦犯。榴即石榴。後明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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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生。但除枝種,餘離地者。文列三判,尋之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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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。槐櫰同類,葉細而青者名槐,大而黑者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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櫰。與地連者,猶屬生故。不犯有十。初作法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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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九皆以若字間讀。墼謂土塊。除經行土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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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損苔草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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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口二業,邪曲惱僧,喻如文綺。此據僧法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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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提罪;餘非義語,止犯吉羅。《戒本》云:妄作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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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惱他。餘語即口綺,惱他即身綺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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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戒同制也。釋中,本律,先明口綺。諸比丘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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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汝自知犯罪不?即作餘語,如文所引。而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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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者,律文續云為論何理、為語我為誰、是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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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、罪由何生、我不見罪、云何言我有罪。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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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,明身綺。由制不得餘語,後便觸惱眾僧。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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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律接云:喚來不來,不喚來便來;應起不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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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起便起;應語不語,不應語便語。不指如前,即結罪相。諸文中。《成論》實語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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